RSS信息聚合 | 繁體 | 注册 | 登录 | 会员中心 | 退出 | 【免费发布信息】 | 服务电话:0543-5070686
首页新闻无棣新闻无棣一村民委员会成被告!最终认识错误返还原告款项

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份,被告无棣县埕口镇黄瓜岭村村民委员会发布招标公告,将黄瓜岭村东的约6000亩左右水域一处对外承包,原告张树申交付了招标押金20万元后中标,2018年 11月29日双方签订《黄瓜岭村东虾池承包合同书》,约定原告承包该水域用于水产养殖,并约定承包费178万元,11月29日前一次性交清。合同签订后,原告交付了承包费178万元及2019年的虾池押金20万元。签订合同后,原告张树申收到了滨州贝壳堤岛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的通知,载明原告承包的池塘尚未进行环评论证,该环评结论作为该项目实施的前提条件,原告在环评论证通过之前不得进行水产养殖项目,因致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原告因此与被告进行交涉未果,遂提出诉讼。


处理结果

无棣县人民法院经向被告无棣县埕口镇黄瓜岭村村民委员会释法明理,被告认识到,虽然涉案水域属于该村委会的集体财产,但该水域位于滨州贝壳堤岛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通过环评论证、确定进行水产养殖对该水域环境是否带来影响是将该水域对外承包的前提条件,未通过环评论证时,其将涉案水域对外承包将导致合同无效。后双方就承包款返还问题达成协议,原告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

我们国家的现行法律法规对自然保护区有着严格的保护制度和措施,不能因一时的经济发展需要而损害自然保护区的利益。在审理与自然保护区相关案件时,应注意发挥人民法院在环境资源审判中的积极作用,对相关合同效力进行严格的审查,坚决杜绝使改变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的民事行为合法化,防止不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的行为导致自然保护区所要保护的环境受到损害。本案通过对当事人之间签订涉自然保护区水产资源承包合同效力的审查与判断,引导当事人正确处理自然资源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既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符合了法律规定关于保障自然保护区生态安全的要求,具有积极的意义。


[错误报告] [收藏] [打印] [关闭] [返回顶部] 浏览次数:0

我来说两句 当前共有0人发表了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