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棣县公检法司四部门发布联合通告:严厉打击非正常上访违法犯罪!
2019-03-01 09:51:30 作者:见内容 来源: 浏览次数: 评论 0 条
无棣县人民法院 无棣县人民检察院
无棣县公安局 无棣县司法局
关于严厉打击非正常上访违法犯罪的通告
为维护全县正常信访秩序,依法打击非正常上访违法犯罪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和国务院《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公民、单位或其他组织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正常渠道逐级反映问题,不得越级上访。 二、信访人违反国务院《信访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到国家机关设立或指定的信访接待场所以外的地方提出诉求,或在信访过程中实施扰乱正常信访秩序和社会秩序等违法行为,属于非正常上访行为的,依法予以惩处。 三、严禁任何公民、单位或其他组织以信访为名,实施下列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非正常上访行为: (一)进京非正常上访,包括到天安门地区、中南海地区、中央首长驻地、外国使馆地区以及非信访接待场所“上访”和到国家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场所“上访”。 (二)围堵、冲击各级国家机关,拦堵公务车辆,影响正常办公秩序; (三)在国家机关周边、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或重大会议、重要活动场所区域,或者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线)、警戒区; (四)以信访为名,组织、串联、煽动他人越级反映非法诉求; (五)以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方式上访; (六)同一诉求,五人以上集体走访不按规定推选代表; (七)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或者其他公共场所非法聚集,采取静坐、散发传单、呼喊口号、打横幅、跪地喊冤或者拦截车辆、堵塞道路等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制造社会影响; (八)拒不通过法定途径解决事项,持续缠访、闹访; (九)在信访过程中侮辱、威胁、殴打国家工作人员,或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在信访接待场所毁损公私财物。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进入国家机关及接待场所,以及在信访接待场所以自杀自残相要挟; (十)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十一)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上访,或者以上访制造社会影响为由,进行敲诈勒索、借机敛财; (十二)其他扰乱正常信访秩序的行为。 四、对违反本通告,经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无效的,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对现场不听制止的,公安机关将依法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公安机关可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人员强行带离现场。 五、对非正常上访过程中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视其情节轻重,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集会游行示威法》、《信访条例》等法律规定,依法给予训诫、警告、罚款或者行政拘留。非正常上访人员,经治安管理处罚后,仍多次到北京及省市县重点区域起哄闹事、继续实施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或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无棣县人民法院 无棣县人民检察院 无 棣 县 公 安 局 无棣县司法局 2019年2月18日